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专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的管理,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隶属本省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使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所有,能以货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专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专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包括各级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派机关。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以外的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使用的国有资产归所有。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应当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门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用于经营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使用的,不得影响本单位职责的履行和事业的正常发展。省门负责本省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门负责同级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可以将固定资产、货资金、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通过下列方式经营使用:
1,以独自出资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的方式对外投资;
2,以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对外投资;
3,对外出租、出借;
4,依法对外担保。
法律依据:
《国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监督本部门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收入的缴纳工作。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经营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专项管理,并负责本单位经营使用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收入缴纳工作,保障本单位经营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门制定的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制度规定。
财政专项资金,是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如印发的《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就是一个规范级项目支出预算的制度。
法律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1.各种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和使用都必须符合统一规定。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性开支的界限,不能互相占用。2.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率;3.在资金的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资金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改进和规范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国哲学科学繁荣发展,根据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办公厅、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结合《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修订了《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
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捐赠赞助资金是筹措教育经费的渠道之一,学校鼓励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利用各种关系争取海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学校进行捐赠和赞助。学校将按照捐赠赞助方的意愿,安排资金使用方向,更好地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中华公益事业捐赠法》条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发展和进步的其他公共和事业。
(相关文章: 法学文献1篇1次)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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